回复部门:城市管理局 2019-04-02 09:21:24
网友您好!
目前洛阳市停车收费标准是依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洛发改〔2018〕2号)进行的,通知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以下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的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公立医院、高校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设施。
6.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7时—23时小型汽车每次3元(30分钟内免费,机动车停放超过30分钟免费时间未驶离的,计费起算时间按入场时间计算)、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过夜不分车型每次10元,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计费。
以下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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