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3-07 17:57:09
网友您好:
2017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第二条治理措施第二、三款,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如需经营食品建议先按实体店注册,再申请网络交易。还有其它需要咨询请直接拨打12331,我们将及时为您解决。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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