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7年12月底结婚的。但是一直没领证。在2018年12月媳妇怀孕了。只能到2019年3月左右领结婚证和准生证了。想知道对以后领取生育津贴有影响吗?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1-21 14:46:48
网友你好:
我们已与你电话联系,具体生育津贴申领标准如下
根据﹝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9〕2号)〕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下同)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围产保健),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50元/例。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00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1800元/例。
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1年)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金额为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的50%(正常分娩4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50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900元/例。产前检查费限额标准为175元/例)。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不足一年时间内发生女职工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单位参保满一年后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①《洛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②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均需加盖医院印章);
④结婚证明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还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男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女方无业证明、女方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办理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规定的材料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注意事项
⑴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在洛阳市民之家(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2楼大厅B区服务窗口申报。
⑵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到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感谢对洛阳社保关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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