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伊滨区 2019-01-16 10:14:41
网友您好!由于您的留言内容过于简单,我们无法给您具体答复,现将相关安置政策回复给您,请您对照政策自己判断。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下列人员: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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