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原来在北京工作,之前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12年底回到洛阳后,把养老和医疗关系转回了洛阳,后面一直是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可以查到原先在北京缴纳的年限已经累计上了,而医疗保险,查看个人资料时,是没有计算上的,至于相关政策,一直没找到一个很明确的说法,所以想咨询一下,原先北京缴纳的医保是否计算入医保缴纳的累计时间?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12 09:39:03
网友您好:
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建议您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查询医疗保险转入业务是否办理成功;附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第三条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的有关权益:“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一同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通过经办机构进行划转。”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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