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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宜阳龙苑名邸房款何时退

    人民法院领导好:我14年5月在宜阳锦龙桥北龙苑名邸小区购买的商品房4#楼1单元2101室(原为1801室后16年三月调至2101),当时该小区没有相关售房证件一直推脱也就没有签售房合同,只有一张购房认购书,由于房子至今无交房,17年9月12号在法院立案申请退房款及其相关费用,经调节18年4月10日前退还,至今没有兑现,为了保险期间17年9月19号对房子进行了保全,可18年11月份发现在司法拍卖网上该房屋已被拍卖成功,后来联系才得知2101室房子有另一家也在保全且比我早,这房子为什么会有重复保全,我自己的房子虽说只有认购书但也是我付首付购买,自己保全的怎么还能被拍卖,既然拍卖了债权是不是应该按比例分配,要不然同样支付保全费的后保全的还有何意义,还望领导能解决,尽快退还房款。谢谢!

    lyd_O37yX23501Z 2018-12-10 评论0 浏览2499 编号 20181210110556298 [宜阳县]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宜阳县 2018-12-12 11:53:4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关于您反映的《宜阳龙苑名邸房款何时退》的问题,我院获悉后,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 原告刘某诉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豫0327民初25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寻村镇官庄村龙苑名邸4号楼1单元2101号房产。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退还原告刘某所交的款项75700元,并从2014年5月5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我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豫0327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后刘某申请执行。 另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豫0327民初25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寻村镇官庄村龙苑名邸4号楼1单元2101号房产和4号楼2单元1403号房产。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前退还原告张某购房款327500元,并支付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退还的购房款为本金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我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豫0327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 两起案件均申请保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阳县寻村镇官庄村龙苑名邸4号楼1单元2101号房产,但张某保全在前,刘某保全在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刘某系轮候查封,法院对查封的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对该案的执行力度,尽全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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