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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西工区枫叶广场一号楼是否可以办证及交易?

    购买的西工区中州中路枫叶广场一号楼公寓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房管局在16年答复是洛阳市公安局有一封来函,暂时封存了该项目的交易。现在两年多过去了,现在是否解冻了?是否可以恢复办房产证?持有房产证的是否可以交易买卖了?这样长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依法履责?

    lyd_38i21Wqq 2018-10-22 评论0 浏览890 编号 20181022074755812 [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10-22 12:40:57

网友你好,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十五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查封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政策,房产被查封期间不能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
为此,购房者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司法机关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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