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都是再婚,我们结婚前我有一女儿,妻子未育,婚后我们生一男孩,现在又怀孕了,这种情况符合计生条例中的三胎政策吗?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8-09-21 16:09:06
网友您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根据您的描述“婚后我们生一男孩”,你们不符合第(一)条中“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条件,因此不能再生育。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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