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在新都会,王府井,百货楼沿线的一些地上停车位,出现收费人员向车主收取5元/次的停车费用,请问该问题是否合法,该由哪个部门管理此问题?我看到有网友反映到“停车办”部分,但给的回复过于官方,并无实质意义。回复内容如下:
网友您好:
目前我市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市发改委下发的洛发改收费【2007】52号文件规定执行,小型汽车每次3元,车主如遇超标准收费可持有效票据及时拨打物价部门投诉热线12358进行举报,感谢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
因为文中提及两个部门市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源头在你们这不知是否应该由你们来出面整理此乱收费现象,再者如果收费人员拒绝给发票或者给发票不够5元,我们是否可以拒绝给停车费或者只给付发票金额的停车费。盼望给出切实有效的处理结果!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8-09-13 17:19:06
网友您好:
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文件,商场配建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制定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城市市政道路施划停车泊位属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为:7时—23时小型汽车每次3元、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如您在停车过程中遇到乱收费行为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反映,电话12358。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票据,如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并及时向停车管理部门投诉,电话63900039。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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