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院产科孕妇住院后必须要抽血化验。
从2018年6月16号到2018年7月6号,前后20天在二院产科住院三次(第一次为保胎,宫内孕34+3周;第2次和第3次为假宫缩,分别为36+2周和37+6周)。每次住院均要求必须抽血化验,根据第二次和第三次检查项目发现其检查内容全部都为第一次抽血检查内容。
根据社会常识,血型等均不会发生改变,即便一些常规项目短时间内也不会有太大变化。而市二院这种强制性化验检查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请求有关部门给个合理公正的结论。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8-07-18 08:43:38
网友您好:
看到您对市中心医院的投诉后,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该网友分别于6月16日、6月26日、7月6日到市中心医院进行保胎,因产妇会出现急诊手术和生产时大出血的可能,管床医师告知其住院期间均要备血,防止患者在保胎过程中,突发紧急情况需要手术。根据国家卫计委颁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交叉配血的患者血清一般保留7天,并且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按照上述要求患者每次住院均化验了血型。
医院认为在患者就医过程中,医院完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存在过度医疗或过度检查的情况。医务处、监察审计科与患者家属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患者家属的主要意见在于主管医师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未能清楚告知两次交叉配血前血型鉴定的必要性,故引起患者家属误会。
医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下午5:45联系诉求人致歉,经与其沟通后,已经取得诉求人的理解。同时要求产科立即整改,全科室加强医患沟通培训工作,务必做好相关告知义务。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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