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如题,关林街道办事处在回答其他网友此项问题时,振振有词,无视法律法纪,不但没有认识到下属机构通达社区居委会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反而助纣为虐,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洛龙区政府是否应给予回应?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开元壹号开发商公示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料!
请洛阳市房管局公示批准开元壹号物业的相关文件批复!
回复部门:洛龙区 2018-07-30 15:28:06
网友您好:
1、根据《洛阳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用房交付使用审批程序的通知》(洛社办〔2013〕5号)文件,新建住宅小区达到2500户以上的必须提供不低于500㎡的社区用房,500—2500户之间,要按《城市居住去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提供。据了解,开元壹号小区共41栋楼,可以达到4000余户的入住标准,根据文件要求需提供社区办公用房。 2、针对小区物业外来人员出入问题,小区物业已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规范来访人员管理,确保小区秩序正常,来访人员需经控制中心与业主或被访人员联系确认后让其进入小区,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做好相关记录。所有外来人员、访客都必须服从小区管理规定,若有违章等行为,管理处所有员工都有权及时制止,上报处理。 感谢对我办工作的关注。
关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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