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3月份在东方医院往院,19日岀院开具发票。发票显示:1.起付标准600元;2.自费金额163元,两项合计763元。但我实际交费1831.05元。我多支付的1000余元经办人不能解释,从发票上也不能反映,请给予解释。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5-24 08:56:23
网友你好:
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除起付标准、自费部分外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如对报销有异议,请向所住医院医保办咨询反映。
感谢你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