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5月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公司2014年9月入职之后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保。2018年近期我才发现这个问题,请问这3个月的损失我可以依法追溯么?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5-16 15:17:23
网友您好:
您可先与用人单位协调,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协商不成的,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可带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没有劳动合同的,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带裁决书或判决书向用人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感谢你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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