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民政局 2018-05-15 17:17:30
网友: 您好!
现将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规定:“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当年在我市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一期、二期士官)”。
根据诉求人反映并核实,诉求人为2008年12月的转业士官(三期士官),依据洛政办〔2004〕12号文件规定,诉求人不属于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发放范围人员。
2、经查阅您的伤残档案,您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致残性质为因公,因此不存在因战变成因公的情况。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洛阳市民政局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