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8-02-24 10:02:23
网友您好:
根据诉求人所反映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条件按照申请人提交《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的时间核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材料不符的行为时,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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