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峰国际小区位于天津路湖北路交叉口,周边没有可合理停车的地方,小区也只有两栋单元楼,小区内也不能停车,地下有停车场有车库,开发商为一个车位价值10左右,车位只卖不予租赁。关键地下车库百分之八十都是空车位,出了个别业主买的车位,其它都是空位,还有一大片位置划分给电动车随意摆放,电动车都可以放到地下车库占用,为啥小区业主的车不能租车位,地方不能合理利用,当时购房合同霸王条款,规定车位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我们知道车位应属于配套设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不愿意购买底下车库车位,而开发商坚持“只售不租”,本身就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请相关部门承担起监管职责,给我们老百姓一说发。
回复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03-02 1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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