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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空置房物业费

    1,我于2010年在涧西区幸福堡小区购得房子一套,至今未装修和入住,截至今年7月31日以前的物业费已按小区物业正常规定缴纳,请问现在能按空置房80%的标准追缴多交的物业费吗?

    2.现在又该缴纳物业费了,但我仍未装修,暂时半年之内也不打算入住请问我的物业费该如何缴纳,按什么标准缴纳。

    3.我该如何申请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

    4.冬天的供暖费也能按空置房的标准申请和缴纳吗

    游客 2013-09-18 评论2 浏览2045 编号 20130918132851426 [涧西区]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13-09-25 09:37:52

网友你好:看到此诉求后我区立即派物价局处理此事,物价局回复:1、依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洛阳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高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服务费。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先后下发了洛发改价管〔2007〕42号和洛发改价管〔2009〕21号,对供热收费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对实行分户控制的小区,用户申请采暖期不用热,供热收费单位收取基本热费标准不超过现行热价的25%,对串联用户小区,用户申请采暖期不用热,经供热单位同意并在现场监督下拆除散热器,缴纳30%的基本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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