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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愚弄百姓的部门答复该谁管?

    本人 [20130502095626280] 关于鸿儒小区通邮问题的第三次追诉邮政管理局,[20130507155718645] 关于邮政局无视《邮政法》的追诉,至今不见答复,请问这一问题该有政府哪个部门负责? 希望不要再糊弄百姓!!!请看追诉过程及内容:

       

    4月24日在此投诉“鸿儒小区通邮”问题[投诉号:20130424105722910]鸿儒小区通邮问题:

      鸿儒小区位于龙门大道太康路口,于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无法接收信件,经向邮局投递人员了解情况,说是该小区不在邮寄投递范围,信件都被退回。此情本人多次拨打114与有关部门联系,至今已近两年时间,仍然没有结果.不知这是否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力?是否有损国家文明城市的称号?该有哪个部门解决?


    4月27日得到的答复: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洛阳邮政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所反眏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鸿儒小区属洛阳师范家属院,根据邮政法和河南省邮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小区应向当地邮政部门提出通邮申请,但该小区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通邮条件。另该小区未设置信报箱,门卫严禁投递员进入小区且不允许在小区门口张贴邮件领取通知,造成小区客户邮件无法投递。我局为搞好主动服务,对有电话的客户,主动电话联系客户并将邮件送至小区门前交给客户。我局在此呼吁该小区居民向小区主管部门反映,尽快在小区设置信报箱,并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相关通邮手续,为邮政部门投递服务工作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从而解决好该小区居民通信需求。(洛阳市邮政局 2013年4月27日)

    ——请问:哪个法律条文规定“居民小区应向当地邮政部门提出通邮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又有哪个法律规定“只有写明电话号码的信件才能投递?”门卫有什么权利“严禁投递员进入小区?”如此的推脱侵犯了公民享受通信自由的权利,请看《邮政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面对国家法律,4月27日邮政局的恢复:

    感谢您对邮政服务的关心。洛阳市邮政局作为邮政企业,始终严格执行《邮政法》和《河南省邮政条例》,认真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您所反映问题,我们没有进行推脱。您所居住的小区不向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便利,洛阳市邮政局作为邮政企业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对小区没有管理权限,无能为力,实属无奈,敬请理解。我们已通知洛龙区邮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将会与您联系解答。(洛阳市邮政局 2013年4月28日)


    请问如此无视国家法律的邮政局,百姓能接受吗?政府管理部门能接受吗?

    5月2日、8日两次追诉邮政管理局至今不见答复。



    游客 2013-05-13 评论2 浏览3664 编号 20130513183711280 [邮政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邮政管理局 2013-05-22 15:33:55

网友guest: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派人调查结束。
经查,鸿儒小区为新建住宅区,按照《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住宅区、新设立的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告知所在地邮政企业通邮。邮政企业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上述单位应当为邮件投递提供如下条件: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二)有国家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安装接受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对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其商定邮件的接收方式。
    5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以及洛阳市邮政局检查室人员专赴鸿儒小区物业办公室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由鸿儒小区物业向其主管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汇报情况后按照要求提供通邮条件,办理通邮手续。通邮手续尚未办理结束之前,鸿儒小区物业协调门卫室暂时代收邮件,由门卫室通知收件人。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各自承诺并按要求提供通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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