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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关于邮政局无视《邮政法》的追诉

     本人4月24日曾在此投诉“鸿儒小区通邮”问题[投诉号:20130424105722910]鸿儒小区通邮问题:

      鸿儒小区位于龙门大道太康路口,于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无法接收信件,经向邮局投递人员了解情况,说是该小区不在邮寄投递范围,信件都被退回。此情本人多次拨打114与有关部门联系,至今已近两年时间,仍然没有结果.不知这是否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力?是否有损国家文明城市的称号?该有哪个部门解决?


    4月27日得到的答复:

      网友: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洛阳邮政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所反眏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鸿儒小区属洛阳师范家属院,根据邮政法和河南省邮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小区应向当地邮政部门提出通邮申请,但该小区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具备通邮条件。另该小区未设置信报箱,门卫严禁投递员进入小区且不允许在小区门口张贴邮件领取通知,造成小区客户邮件无法投递。我局为搞好主动服务,对有电话的客户,主动电话联系客户并将邮件送至小区门前交给客户。我局在此呼吁该小区居民向小区主管部门反映,尽快在小区设置信报箱,并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相关通邮手续,为邮政部门投递服务工作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从而解决好该小区居民通信需求。(洛阳市邮政局 2013年4月27日)

    请问:哪个法律条文规定“居民小区应向当地邮政部门提出通邮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又有哪个法律规定“只有写明电话号码的信件才能投递?”门卫有什么权利“严禁投递员进入小区?”如此的推脱侵犯了公民享受通信自由的权利,请看《邮政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面对国家法律,请看这是4月27日邮政局的恢复:

    感谢您对邮政服务的关心。洛阳市邮政局作为邮政企业,始终严格执行《邮政法》和《河南省邮政条例》,认真履行邮政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您所反映问题,我们没有进行推脱。您所居住的小区不向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便利,洛阳市邮政局作为邮政企业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对小区没有管理权限,无能为力,实属无奈,敬请理解。我们已通知洛龙区邮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将会与您联系解答。(洛阳市邮政局 2013年4月28日)


    请问如此无视国家法律的邮政局,百姓能接受吗?政府管理部门能接受吗?


    游客 2013-05-07 评论0 浏览3415 编号 20130507155718645 [邮政管理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邮政管理局 2013-12-13 16:14:41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在相邻两封帖子里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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