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东方金典观澜3号楼买了一套房子,预售合同签订日期是2011.12月,之后未收到开发商让交契税的通知,近日我在网上看到说契税需在签完合同后一个月内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也打电话给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目前需交滞纳金2000多。打电话给开发商,售楼部说中间换过一次置业顾问,导致这种情况发生,请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多谢!
回复部门:税务局 2013-03-03 16:50:24
网友:您好!2012年6月21日,为规范契税征收中纳税期限不统一问题,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明确要求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豫财办农税【2005】23号)规定执行,即契税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二、关于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工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好豫地税函〔2012〕234号文件要求,同时维护好纳税人的利益,保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洛阳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向市政府和省局进行汇报,建议给与一定的政策过渡时间,经省局同意,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延迟到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0月31日前来申报缴纳契税的仍然按照我市原规定的1年期限执行。随后,市政府于2012年7月11日发布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纳税期限的通告》(洛政通〔2012〕3号),对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进行了重新明确,通告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12年10月31日前申报且缴纳契税的,仍按原规定的契税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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