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的领导们好:
洛阳恒大绿洲24、25、26、27、28、29、30、31等几栋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时间是2009年7月29日,而恒大向洛阳市热力公司缴纳的热力费发票复印件时间是2010年11月23日。
按照《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手续。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务集团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本办法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是否可以认定恒大2010年11月23日向洛阳市热力公司缴纳的热力费属于补缴的费用?
现在恒大绿洲要让业主买单缴纳每平方60元的暖气配套费,请问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依据的文件是什么?标准应该是多少?
盼复!!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1-01-07 14:45:46
网友: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恒大绿洲的开发公司在2009年7月已办理了《规划许可证》,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09]133号)于2009年12月1日出台的,因此该建设项目没有缴纳过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安装费用应该根据开发单位与热力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来确定,而具体的缴费主体应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公司的购房合同来确定,谢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洛阳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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