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轴的一名退休工人,当时企业为了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天津路建了经济适用房,我们花了和当时市场价查不了太多的钱买了房子,现在已经满十年了。因为没有煤气、暖气,加上孩子马上要结婚,我们想卖掉这个房子贷款买新房,结果前几天,我到行政服务大厅和九都路住房交易中心咨询,他们都说不让过户,现在经济适用房不让卖,企业自己盖的房子也不让卖。问他什么原因,说是上边的要求,不知道什么时间能卖。我想不明白,既然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可以上市,我的房子已经十年了,也取得了百分百的产权,为什么不让过户?洛阳的这个要求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不让卖,像我们这样买过企业经济适用房的困难职工,就只能一辈子住经济适用房,连改善居住条件的权利都没有了么?如果一刀切,禁止经济适用房交易过户,那造福困难群众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就变成制约住房困难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一个强制规定,谁还敢买经济适用房?
回复部门: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2010-07-23 09:32:32
2010年4月22日,国家住户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11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户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按照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将书面意见作为登记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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