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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母亲先于外公去世,子女能否继承外公遗产

2022-07-25 11:07:04

  老城区一名老人有5个子女,其中2个女儿先于老人去世。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这套房产后来因被征收获得6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被老人的另外3名子女平均分配。那么,已经去世的2个女儿的子女,对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否有继承权?日前,记者到法院采访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拆迁补偿款,他们将舅舅、姨妈等人诉至法院

  老杜和妻子宋女士育有2子3女:杜某1、杜某2、杜某3、杜某4、杜某5。老杜于2017年去世,其爱人宋女士于2005年去世。儿子杜某2于2021年3月22日去世,女儿杜某4于2003年去世,女儿杜某5于2012年去世。

  老杜夫妇去世后,遗留有春都路一套房产,2019年该房产被征收得拆迁补偿款620995元。其间,这套房产的征收补偿手续的办理、房屋内物品的搬迁、物业设施的迁移均由杜某1、杜某2与杜某3实际操办,仨人平均分配了拆迁补偿款。

  杜某4的儿子张某、杜某5的女儿李某,也就是老杜的外孙、外孙女,认为拆迁补偿款应由老人的5名子女平均分配,俩人的母亲应得的份额应由他们代位继承,因协商未果,遂将杜某1、杜某3及杜某2的妻子魏某、女儿杜某6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4名被告将本应由2名原告享有2/5份额的拆迁补偿款248398元予以返还。

  被告认为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老人遗产

  4名被告辩称,2名原告的诉求为分割特定第三人遗产纠纷,但原告不论是在涉案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之初,还是其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俩人的母亲与老杜之间的父女关系,且拆迁协议书上亦没有原告方任何签名信息,故其不具备作为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相应诉讼。

  4名被告表示,2名原告从来未对老杜尽该尽的赡养义务。被告杜某1、杜某2、杜某3在自身均患有多种疾病、经济异常困难的情况下,仍多年如一日,悉心照料年迈体弱、生活无法自理的父亲的生活。尤其是2013年至2017年,老人病重先后住院14次,在将近40个月的时间里,原告不管不问,被告轮流值班照顾,凑钱给老人看病,为其做生活保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应该不分或少分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继承权应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本案中,2名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俩人享有代位继承权及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因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的办理、房屋内物品的搬迁、物业设施的迁移均由杜某1、杜某2、杜某3实际操办,应在总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搬迁成本49971.46元。2014年至2017年,老杜住院期间,杜某1、杜某2、杜某3轮流在医院进行照顾,并轮流支付医疗费、生活保健费等共计76283.87元,应在总补偿款中扣除。剩余494739.67元确定为应继承的遗产范围。

  “本案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4名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杜某1、杜某2、杜某3对其父亲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酌定给予其每人多分配30%的遗产,经核算,原告李某、张某应分得的遗产数额均为83854.18元。因杜某1、杜某2、杜某3对遗产进行了平均分配,故仨人对应返还给2名原告的遗产数额承担相同数额,遂依法判决杜某2的继承人魏某、杜某6在继承杜某2遗产范围内返还2名原告55902.79元;被告杜某1、杜某3分别返还2名原告55902.79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申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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