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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洛阳市三类困难群体看病报销不封顶

2017-04-27 10:30:29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起,我市三类困难群体除了能享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还可通过大病补充保险进一步报销医疗费用,且报销上不封顶。

  享受相关福利的困难群体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保障范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透露: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一致。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报销比例

  ●按照规定:

  2017年我市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元至5000元(含)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至15000元(含)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

  ●该负责人称: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金额,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40万元,但对于上述三类困难群体来说上不封顶。

  -执行时间

  ●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一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度我市大病补充保险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60元,其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承担,群众不用缴费。

  -报销办法

  大病保险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在市辖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在我市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就医的,出院时在医院补助窗口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即时结算。

  ●在市辖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原城镇居民困难群众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及大病补充保险相关补助手续;农村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手续后,凭相关材料在当地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手续,商业保险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完毕,将相关报销款项支付给困难群众。

  对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补偿政策的,但由于商业保险机构的原因而没有即时结算的群众,商业保险机构将主动提供大病补充保险的补偿服务。

  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条件的,但当年未能及时进行报销的群众,原则上应在住院次年的6月底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大病补充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手续。(>>>>看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报销提醒

  ●即时结算

  实行即时结算的,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除了按照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手续来提供资料,大病补充保险还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即时结算

  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

  3.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保存处公章的复印件)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结算单

  5.社会保障卡(参保证/卡)复印件

  6.银行卡(折)复印件  (洛阳晚报记者 连漪 特约通讯员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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