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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如期办理“大证”,业主认为其双重违约

来源:百姓呼声   2015-03-27 18:20:10
业主向开发商讨要违约金,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吗?近日,高新区某小区的几名业主向晚报求助:“合同里的违约金,我们能拿到吗?”
业主:两处违约,为何只赔偿1处?
李女士是高新区某小区的业主。她表示,她住的房屋于2013年9月底交房,可直到2014年年底,开发商仍未取得俗称的“大证”(开发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是开发商)。
“‘大证’没拿到,‘小证’(每个购房者每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自然不能办理,为此多名业主曾找开发商理论。1个多月前,开发商在小区张贴公告,我们才得知‘大证’终于办下来了。”李女士说。
李女士表示,根据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她应该得到两笔违约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否则出卖人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内容,‘逾期之日’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开始算,开发商明显违约。这是第一笔违约金。”李女士说,根据已领取第一笔违约金的业主情况来看,在计算时应该以总房款为基数。
李女士称,在合同补充协议中,也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时限内未报送上述申报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0.01%违约金。”“根据合同内容,这里的‘约定时限’指房屋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这是第二笔违约金。”李女士说。
“我们在向开发商讨要违约金时得知,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赔付的违约金可领,第二笔违约金则一直讨要无果。”李女士说。
开发商:不存在双重违约赔偿问题
“‘大证’和‘小证’没按时办理,给业主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新生儿入户、户籍不在我市的考生须返回原籍参加高考等。”一名业主表示,3月中旬,开发商张贴的一张“告全体业主书”让他们意识到,另一笔讨要无果的违约金很可能“石沉大海”。
李女士说,在这张“告全体业主书”中,开发商称办理房产证并未违约,不存在所谓的双重违约赔偿问题,业主也没有直接经济损失等。
“这张‘告全体业主书’让我们傻眼了,目前,小区几十户业主已联合起来委托律师将资料递给法院,正在等待立案通知。”李女士说。
24日,《洛阳晚报》记者就此事询问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他表示,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支付的违约金可领,另一笔则没有。
律师:两处约定都有效,开发商应遵守约定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张英杰:李女士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均有法律效力,两处约定是针对不同情况的,并未冲突,开发商应遵守合同约定内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教您看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产权登记期限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主合同与附件内容冲突,以哪个为准?
业主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也应详细查阅附件,看附件与主合同针对同一种情形的规定是否冲突,如主合同与附件不一致,一般以附件为准。如果在签订前发现其中有对业主维权不利之处,可及时协商更改。(□记者 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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