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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多项举措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2014-11-19 13:46:37
出租房屋必须以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居住面积不能低于5平方米,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我市出台多项举措,从租住面积、动态管理等方面,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厨房、阳台等公用空间不能出租供人居住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必须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公用场所不能出租供人居住。同时,房屋所有人也不能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
规定对人均居住面积也首次进行了明确:原本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能超过3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合同订立30日内应登记备案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租房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应说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居住人数等情况。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
按照规定,承租人应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如果未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出租人应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假如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条件对房屋安全造成影响的,出租人应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严重扰邻,业主委员会可责成终止租赁
目前,许多房屋租赁事宜都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来完成。对此,市房管部门要求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必须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出租面积、分割出租、不签订合同等有关要求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按照规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业主公约。对违反业主公约出租、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出租人及时终止租赁行为;相关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租赁行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租赁将实施动态管理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市的房屋租赁事宜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动态管理。按照规定,各县(市)区政府都将把房屋租赁综合治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基层警务室、居(村)民委员会及房管部门共同参与,完善房屋租赁巡检、发现与报告机制。此外,市住房、公安、规划等部门也会实施联动,加强对违规租赁行为的综合治理。(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司马莉 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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