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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关于规培期间社保公积金是否应计入规培费用的咨询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我是孟津区中医院的一名医生,于 2019 年以委培生的身份被派遣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河科大附一院”)进行为期三年的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培”)。在规培过程中,对于规培费用认定方面存在一些疑惑,现特向贵部门咨询,期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与指导。

    一、基本情况说明

    规培期间待遇

    在规培期间,孟津区中医院未向我发放任何工资及生活补助。不过,从 2020 年至 2021 年规培结束期间,医院为我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

    规培协议内容

    2020 年,我与孟津区中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规培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规培结束后,我需在孟津区中医院工作满 8 年。若违约,则需赔付规培期间的工资所得及 2 倍的规培费用。

    二、咨询焦点

    目前我因个人原因有离职意向,但孟津区中医院认定《规培协议》中的“规培费用”包含为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并要求若我离职需退还 2 倍的社保公积金作为违约赔偿。针对这一情况,我有以下疑问:

    1. “规培费用”与“社保公积金”能否等同看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培训费用应仅涵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而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基于法律法规应当缴纳和支付的费用,其性质与“规培费用”存在本质区别。所以,想咨询贵部门,在实际执行和法律界定中,“规培费用”与“社保公积金”是否可以混为一谈?

    2. 中医院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规定

    孟津区中医院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计入规培费用,并要求我退还 2 倍的社保公积金作为违约赔偿,这一做法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我在规培期间未获得工资及生活补助,仅获得了法定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缴纳,这些费用是否不应成为中医院限制我离职并索取高额赔偿的依据?

    三、期望与请求

    基于以上情况,我期望贵部门能针对我的疑问给予专业、明确的解答,帮助我厘清相关法律概念和规定。我深知医疗行业的规范与秩序的重要性,也始终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但在当前情况下,对于这些费用界定问题实在困惑,所以恳请贵部门领导能够给予关注与专业指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医疗行业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此致

    敬礼!

    liheping0928 2025-10-31 评论1 浏览6135 编号 20251031164223327 [孟津区]已回复

回复部门:孟津区 2025-10-31 17:46:1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由相关单位受理,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办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反馈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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