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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对“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310号”仲裁书投诉

    本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宝盈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劳动仲裁案件经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7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于2018年1月3日出具了裁决书。现对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方法、仲裁法律适用性、证据质证和采纳等方面进行合法、合理投诉,以促进新区法制化进程,具体如下:

    1、仲裁程序和方法方面:裁决书上称“被申请人还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月工资为10000元”,本人的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一直扣押,在庭审现场,被申请人未现场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且庭审现场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系伪造或单方面恶意变更。本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申请查看了被申请人庭审后提供给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据,该劳动合同复印件存在明显的漏洞和更换合同关键页码行为,本人判定该劳动合同也系被申请人伪造或单方面变更后的合同。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既没有履行检查、研判该合同的真伪,也没有让本人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质证,更没有根据或研究本人提供的且经被申请人总经理和人事专员承认的拖欠本人工资的邮件、录音等证据,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仅凭被申请人伪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就贸然进行裁定,存在严重的仲裁程序执行错误的问题,且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其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

    2、证据质证和证据采纳方面,裁决书上称“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申请人主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离职的行为不符合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条件。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在庭审现场,被申请人并没有出具离职方面的证据,若是庭审后提供的证据,则没有让本人进行质证,存在仲裁程序错误问题,不应将未进行质证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相反,本人向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了涉及离职原因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总经理、人事专员承认拖欠工资的邮件、录音等证据,拖欠工资金额多达16万元人民币,但本人提供的证据均未被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也未说明未采纳的原因,因此,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存在严重的涉嫌包庇、偏袒被申请人的行为,而视本人的权益于不顾,涉嫌滥用职权罪,贸然作出不予支持多达16万元人民币拖欠工资的裁决。

    3、法律适用性方面,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仲裁机构,本应对相关劳动法律研究充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对劳动仲裁案件中经常引用的法律条款认识不足,裁决书上称“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申请人主动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离职的行为不符合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条件。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经济补偿,并且在庭审现场出具了离职原因的证据,以及提出离职当天与申请人总经理离职原因谈话的录音证据,均证明本人的离职原因是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却置本人提供的证据于不顾,仅仅凭空想象或未经本人质证的单方面证据就做出不予支持经济补偿的裁决,存在颠倒黑白、不尊重事实的渎职行为,且无视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偏袒被申请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4、本人提供了相当充分的证据,包含离职原因、被申请人总经理、人事专员承认拖欠工资的邮件证据、录音证据,但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仅凭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伪造的、单方面变更的、未经本人质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其它提交的单方面未经本人质证的证据就贸然出具劳动仲裁裁决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在目前劳动者维权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本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案件,但实际上却偏袒被申请人,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有损新区的公平、公正、法制的良好形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法制精神的大环境下,希望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以身作则、全面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把十九大法制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过程中,同时也希望洛阳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认真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劳动仲裁主体责任,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tyw930 2018-01-15 评论4 浏览4400 编号 20180115235505184 [高新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高新区 2018-01-17 08:30:23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对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310号仲裁书投诉”的问题,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程序合法。如不服裁决,建议您尽快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您也可通过电话与我们直接联系。联系电话:64310283。 



                                                                                                                   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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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谢高新区的回复,但不能仅仅凭你回复的两句话就把你们自己的问题掩盖了,首先我会向高新区法院上诉,其次,仅仅凭“也没有让本人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质证,”这一条,就能说明本次劳动仲裁存在程序不合法;再次,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用也存在问题,更不用细究其他我投诉的内容了。我在此提出对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投诉,不只是是抱怨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只希望高新区仲裁委员会能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不徇私枉法,更好的为个人和单位服务,更好的提升高新区自由贸易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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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起诉以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1 +1 回复

  • @云上松,明白,不过这个是针对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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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仔细看最后一段话;十五日内向高新区法院起诉吧。支持维护合法利益。

    +1 +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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