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与某开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现行2014年官方合同版本。该合同第七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买受人采取“第3种方式付款”,即公积金贷款,“买受人应当**日前支付首付” “余款向公积金申请贷款支付。”双方又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补充协议》中对贷款付款方式、按揭资料的报送、按揭手续的办理、合同履行障碍及后果、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详见附图片。请问,第一.5.1)条约定,即“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的资信原因、买受人未按时提供按揭资料、买受人未按时办理该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等)而使按揭手续无法办理或银行未能批准同意按揭贷款或按揭贷款金额不足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付清全部房款。”请问,是不是“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公积金中心必须放款给开发商?“5日内付清全部房款”是不是法定合理期限?“按揭贷款金额不足”是什么意思?谢谢!
回复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10-12 11:54:36
尊敬的网友:您好!
职工购买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具体流程:1、楼盘(项目)备案;2、提出贷款申请;3、签订借款合同(包括:贷款初审、复审、核准);4、签订担保合同;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6、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声明;7、领取相关合同;8、受托银行发放贷款;9、借款人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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