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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关于司法通(2016)63号文件的实施建议

    百姓呼声”栏目的同志们你们好!

    我们在洛阳报上每月都能看到贵栏目对百姓呼声的回复率都很高,赢得广大市民的信任,感谢你们付出的辛劳。

    我们的请求是呼吁我市早日执行国家司法部下达的司法通(2016)63号文件。此文件的内容是废纸司法通字(1991)117号文件的通知,其核心是三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需再公证。

    我们认为这和每个家庭都密切相关,此举大大方便了千家万户,无需公证决定十分恰当。

    愿好好的政策早日兑现,有劳你们去促进。谢谢!

    游客 2017-09-22 评论0 浏览7424 编号 20170922091626887 [司法局]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司法局 2017-09-22 10:11:39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
      司法通【2016】63号文件精神市司法局严格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不仅仅包含房产继承公证,涉及的范围很广。办理房产继承需不需要公证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不是市司法局的要求,建议转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市司法局
                                                                                                                       2017.9.22

附件1 司公通字[1991]117号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附件2 司发通[2016]63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附件一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公通字[199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建委 (厅):
党的十二届三申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瞩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侈、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当地房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司法部、建设部
1991年9月12日

附件二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司发通[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已不再适用,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司法部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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