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西工区洛浦路13号院的住户,水费莫名其妙的被涨成商业用水的费用,发现后投诉,却被告知已上系统,无法退还,多交的水费不给退,还理直气壮的让我交这个月水费,如若不交,就停水。这就是国家给你们的权利?多收了不退,不交就停水?你厉害!!!!!!!!老百姓就得这么被欺负?给个说法!!!!!!!!!!!!!!!!!!!!!!!!!!!!!!!
回复部门:水务集团 2017-09-20 10:05:45
客户您好:
经查,该户于2011年开办午托班,根据《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混合用水应按最高水价计收水费。当时综合考虑其实际用水情况,双方协商决定,每年上半年(1-6月)按居民水价计费、下半年(7-12月)按非居民用水水价计费。 2017年9月15日诉求人向我们反映其午托班已停业,要求变更用水性质,由半年居民半年非居民改为100%居民用水,并要求我公司退还7月份的用水差价。工作人员告知其需登记变更申请、安排核实后,才能变更用水性质。该户于9月15日提交了变更用水性质申请,我公司辖区服务营销分公司进行核查后,确认其房屋不再经营午托班,符合变更用水性质的条件,遂于9月19日将其用水性质及水价变更为居民用水性质,并立即生效。按照用水性质变更流程,原本应为当月申请、次月生效(即本月申请、10月生效)。由于我市对抄表到户的居民客户采取“两月一抄表、两月一交费”的形式收缴水费,诉求人7月16日所缴纳的水费是5、6月用水产生的费用,是在其未提出异议、认可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缴纳的,且客户在用水性质变更后没有及时通知抄表员,也未递交变更申请,因此不能退还用水差价。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