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18时多,因李双芹发现自家炉火上的锅里被投异物,报案请求偃师市公安局查处,虽经李双芹等多发催促、反映、投诉、举报等,又因偃师市公安局长期没有发给受案回执单,也没有作出处理决定。
李双芹起诉了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查明了涉及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13日,偃师市公安局将李双芹提供的样本送交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
在李双芹等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的情况下,偃师市公安局也“多次催促尽快检验”,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洛)公(物)鉴(理化)字(2016)21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却直到2017年3月13日,才通知偃师市公安局领取,出现这一极其反常的持续长达近5个月的期间,使李双芹等感到愤怒。
结合其他案情,李双芹认为:不能排除被上诉人与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恶意串通,袒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重大嫌疑。
为此,特提出举报,请求依法依纪查处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回复部门:公安局 2017-09-13 17:29:22
网友你好,2016年10月6日,李某控告有人投毒案,经我局审查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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