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7-08-28 10:05:57
网友您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内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洛阳市卫计委
已与诉求人电话沟通,解答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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