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从今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洛阳市居民电费中缴纳城市附加费这一项为0.015元/千瓦,但到现在,洛阳电力公司电费售价还是0.56元/千瓦时,用户所缴纳的这一项尚未取消。洛阳市财政局回复此项费用从4月份洛阳电力公司已经不再上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说明洛阳电力公司存在国家取消的费用还在收取的现象,请洛阳市物价部门对此事进行查处,并将洛阳电力公司多收取老百姓的电费进行退还。
国家财政部财税[2017]18号文件同时明确,对于公布取消、调整、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为何洛阳市物价部门不作为到现在没有调整电价,国家政策为何执行不下去,尤其是这种减轻群众生活负担的好事,这难道不是赖政怠政吗,希望洛阳市物价部门将关呼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要放在心上严查此事,给洛阳市的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7-07-24 17:12:00
尊敬的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洛阳电力公司乱收费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电力价格由省级以上价格部门制定。今年3月份国家财政部下发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电价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15元/千瓦时。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居民生活用净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满1千伏价格为0.56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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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