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010年12月7日至8日在漯河召开的河南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上获悉,今后,凡提请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工程建设项目等,都必须在报送决策建议方案的同时,一并报送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意见等,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均规定,稳评工作是重大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洛阳发改委为何不遵守这个规定?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7-04-28 09:19:08
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提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问题。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以下简称《通知》)就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落实的具体举措。二是我们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没有找到“稳评工作是重大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的条款。而且新闻中提到的相关事项,不具备法律效力,项目的审批、核准均以国家出台的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综上,《通知》中提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限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的项目,并作为审批、核准项目的依据,但没有明确该评估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且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额及行业标准,省发改委未出台相关暂行办法。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核准的项目经与相关部门联系后,按规定执行。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没有明确要求。
洛阳市发改委在省发改委的指导下工作,省发改委没有出台该方面的暂行办法,重大项目的投资额及行业标准难以界定,市里也未出台相关的暂行办法。
再一次感谢您对政策的关心、对发改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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