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下属省市县发改委参照该办法。那么该暂行办法,在洛阳市可有法律效力?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7-04-25 09:54:41
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综上,《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中提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限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的项目,并作为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但没有明确该评估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我省发改委未出台相关暂行办法。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核准的项目经与相关部门联系后,按规定执行。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没有明确要求。
尊敬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