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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立项必须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下属省市县发改委参照该办法。那么该暂行办法,在洛阳市可有法律效力?

    网友2388 2017-04-24 评论1 浏览9226 编号 20170424164030760 [发改委]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发改委 2017-04-25 09:54:41

网友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综上,《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中提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仅限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由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的项目,并作为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但没有明确该评估是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我省发改委未出台相关暂行办法。上报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核准的项目经与相关部门联系后,按规定执行。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没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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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上获悉,今后,凡提请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工程建设项目等,都必须在报送决策建议方案的同时,一并报送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意见等,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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