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3月21日至24日在偃师市人民医院肛肠科做手术,共花费4917.37元,其中输血费2776元。
最后结算时,输血费用医院说不予报销,我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
请问不予报销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请具体说明是哪个文件哪一条。谢谢!
回复部门:偃师区 2017-03-24 11:22:02
网友您好!根据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住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社险[2011]34号)文件第二部分“在院管理”第(七)项中,对血液费用支付有明确规定条件,即“除手术病人的术中用血、急性出血病人的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可以用血外,统筹基金不支付其它血液(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浆)费用和输血相关费用。”
经查,该网友入院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4日,于2017年3月21日16:23分—17:15分在该院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直肠周围硬化剂注射术,手术中无用血。病历显示输血时间为3月21日10:50分—12:00时,为术前输血,输血目的为纠正贫血。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网友用血不属于医保血液费用的范围,因此其输血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379-67788979,或到偃师市社会保险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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