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胎另外三个月生育津贴支付问题,请你们看人社局的回复对吗,和咱们的规定不自相矛盾吗
回复部门:卫健委 2016-12-09 10:03:09
网友您好:
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根据《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您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你可以求助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由他们帮助你协调解决。
洛阳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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