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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请市法制办落实政策解决伤残军人住房困难问题

    我原住宜阳县义络煤业公司李沟社区棚户区,属沉陷区危旧房(地下被小煤矿挖空)。2007年登录棚户区改造,2008年公司公示安置分房方案,并出榜分房名单和年龄分数名单,2010年夏分房,并无偿拆迁原住家属房和多间自建房。详细情况,请看人民网留言“补充解释之前留言残疾军人与棚户区改造”,本网留言“残疾军人保障房优待问题”,“宜阳县的回复违背优抚政策法规”,“本末倒置的法律位价排序”,“工伤的生活福利医疗待遇有多大?”,“企业医院位列各级医疗机构之外?”。

    无法明白的是:1,一样的从县民政局复印的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民政部,总政治部释义的,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样的身体,家庭状况,为何在2008年能被公司原董事长(现集团副总),原书记,集团房产科长,纪委信访领导(有证明),省煤炭总局棚改办和信访办认可??给三室80平方,挑楼层挑位置,或加分分房。只是因为棚改主管领导一个人,先是态度恶劣不认可,上访获支持后,又改变态度,不置可否,拖至2010年夏突然分房已不及再上访,面临要求棚改房拆的片瓦不存(有公司棚改区强制无偿拆迁前例),又必须选择李沟家属院(共三个小区),不可挽回的造成了现在状况。

    2,为何宜阳县对留言的回复,先是蒸发了《条例》第三十八条,后又无视对这条规定的《释义》提到的危改房,完全等同,包括在棚户区改造之内,应当按照《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购买经适房的规定,根据我实际身体(旧伤后遗症和腰椎间盘突出症),家庭情况(合法家庭4口人),优先提供棚改房(危改房回迁,保障房),才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伤残军人的优待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原则,伤残军人购买新房(保障房)的优待法规,婚姻法继承法原则(同爱人子女共同居住),国家,社会保障伤残军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则(不因棚改住房困难须再买房又买不起),有利军队和国防建设,事关国家全局的原则,社会,组织,集体都应当尊重伤残军人,履行优待责任,义务的原则……。

    请市法制办,市民政局贯彻落实优抚政策,解决伤残军人住房困难问题

    游客 2015-11-19 评论1 浏览7263 编号 20151119141710947 [法制办]已回复 [ 是否满意?]

回复部门:法制办 2015-11-25 11:21:48

尊敬的网友:
您所提的“落实政策解决伤残军人住房困难问题”的留言收悉,我办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 413 号公布,2011年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原“三十八条”改为“四十条”,内容是“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存在法条蒸发的问题。
另据《河南省实施<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法》(省政府令114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供应;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身份后,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若您确因符合以上条件而在承租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未享有相应待遇,建议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反映。
再次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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