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的劳务派遣工,派遣至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委会上班,身份证号:410305198610180012。各种保险正常缴纳。去年12月儿子在科大一附院出生,由于媳妇无业,生育保险随我报销。按照要求提供各种手续,其中当时提供医院顺产2600元发票,产前检查发票500多元。今天领到生育保险报销的570元。请问这个是怎么计算出来了?什么计算标准?请详细说下,谢谢!
回复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05-08 10:32:24
网友您好:
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3〕4号)第二条:将产前检查费并入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简称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后统称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 第115号)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您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当为1150*50%=575元。若有疑问可咨询69933588或到社保局大厅16号窗口核实。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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