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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 蓬莱瑞申物业擅自在公共场地建停车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蓬莱小区物业擅自占用全体业主的共用场地、小区道路建立划定固定的停车位并加装停车锁,并收取停车费。小区共用场地、小区道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根本没有经过小区全体业主的同意,而是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的,从法律方面来说,居民小区的公共停车场,只有开发商在初期建筑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平面图上明确标出,这停车场就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小区内的道路、楼栋之间的空地也属于全体业主的分摊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土地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有土地使用权,小区内的停车位是否收费是由业主说了算,并非物业公司。所以收不收费有全体业主同意决定,如果擅自划定停车位收取停车费,而并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就涉及到违法行为。物业在公共场地建停车位至使业主的自行车、电动车无处停放,致使大部分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都推挤在小区道路上,严重影响交通和出行安全,给业主生活工作带来影响,《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在购买房产后,就依法拥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停车位显然归属于业主。《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场地,道路停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自然其使用权也归业主。物业向业主收取的使用权属于业主的停车位使用费用是严重侵权行为、违法行为。2007年3月16日,胡主席签署的《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小区道路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停车位收取场停车位租赁费。业主在支付的房款里就已经包含这块区域,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再征收任何费用。

    物业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全体业主的,业主就有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无权收取所谓的“场地使用费用、停车费或租金”等等费用。 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所有权是业主的小区停车位的使用费或租金,就如同是“黑社会”向“宅子主人”收取“保护费”。这等于是管家在威胁主人,引起民愤,和谐社会决不能容忍强行收取“保护费”。

    擅自向小区业主收取是违法的,因为小区内的公共场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在没有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委托的情况下乱收费。既然小区道路、共用场地、绿地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那么是否被划作车位用于出租、收费均应由全体业主来决定。加上停车收费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物业公司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现在物业公司还在违反《物权法》的规定非法收取业主的所谓停车费,而物业现在的状态是只知道收钱,不管理。物业公司如果不按照合法化的合同正当做事,没有业主的同意,没有合法依据,收钱是违法的,小区共用部位停车位产权属于业主,停车位收益也理应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属于其本身工作职责范围。因此,物业无权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将小区停车位收益用于物业管理成本开支,蓬莱物业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小区道路用于出租收取停车位,并将租金占为己有的做法,违反《物权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严重损害蓬莱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希望瑞绅物业公司能正视自己的错误行为,避免一门心思如何挣小区业主钱的想法,把物业管理工作做好,提升服务质量,赢得业主的赞同。小区的业主可以把物业公司请进来,也同样可以把你们请出去。也恳请蓬莱小区瑞绅物业公司停止其错误行为,同时呼吁蓬莱全体业主联合起来,拒交停车位费,共同抵制瑞绅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维护我们全体业主的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为百姓做点实事,希望你们认真学习习总的群众路线,做实事,做好事,对政府是小事,对我们老百姓是大事,对小区居民生活影响极大,我们多次向办事处居委会房管等政府部门反映,始终得不到解决,物业擅自决定,业主生活工作影响极大,难道政府就是这样管理城市和企业的吗?那么多的法律法规都是摆样子装门面的?包庇违法企业吗?这样的企业违法者如何能发展下去?社会怎能和谐?难道这样就能避免车不被扎带,放气,划伤,砸坏吗?请问瑞申物业有什么资格建停车位收取业主的停车位费,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侵害我们的权益,为什么有法不依,有法不遵呢?希望有关部门不要讲官话,做出实际行动,体现社会的正能量,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游客 2013-09-03 评论5 浏览4104 编号 20130903105039133 [涧西区]已回复 发帖人评价 : 不满意

回复部门:涧西区 2013-09-05 15:28:51

网友你好:看到此诉求后我区立即派房管局,物价局处理此事,房管局回复:按照市发改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09]40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收取车位使用维护费,道路停车不超过50元/辆.月,共用场地停车不超过80元/辆.月。此项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停车车位的维护和维修以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和使用。蓬莱小区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开发公司建设时没有修建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因此只能利用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但该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如小区车位停满,其他车辆只能停放在小区以外。物价局回复:1、宣传文件规定;2、如对该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有异议,请带上收费票据到我单位进行投诉或至电我单位说明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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