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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开箱验货后 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7-12-11 08:42:21

 昨日上午,本报社区版联合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听家常故事,学法律知识”免费法律咨询进社区活动,在涧西区江东社区举行,来自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谢亮、高晓军、任希红、蒋为国等律师耐心为大家进行解答。记者选取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对有类似情况的居民有所帮助。

  案例一

  刘女士家住某小区,她没有买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平时将车辆停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自2016年10月起,小区物业开始向进出小区的车辆收取停车费,这让刘女士等“无车位车主”很恼火。刘女士表示,她花几十万元买房子,所付款项中就包括公摊面积,小区地面道路应属公共区域,归业主集体所有,她没购买车位,车可以停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物业对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的业主收费是否合理。

  任希红律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小区停车收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如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收费必须出示收费公告,并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如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则要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

  案例二

  王先生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台某品牌43英寸3D智能LED液晶电视一台,共花费5088元。隔天,电视机送至王先生家,安装调试后,王先生发现电视机四角均存在漏光问题。当天上午,王先生在网上购物平台申请退货。网上购物平台工作人员答复王先生,由于电视机漏光属于质量问题,要求其先联系厂家进行检测,并开具检测单。后经检测,检测单上显示电视机外观状态完好,鉴定结果为不符合换机的条件。王先生坚持对电视机进行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客服人员答复王先生称“此单商品开包使用,无法且无理由退货”。

  高晓军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网上购物平台须接受退货;如果说明理由,而且涉及质量异议,网上购物平台更应该接受退货。针对网上购物平台工作人员“已经开包使用,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这一答复,其理由并不成立。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除了开包会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食品)外,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况且如不开包调试、检查,消费者无法知道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退货。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援助热线63332227、15896647904,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6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洛阳晚报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吴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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