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呼声
  编号:20240323211049395

公证员助理可以在公证处兼任出纳的职位吗?

网友1284999

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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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助理可以在公证处兼任出纳的职位,从事收取公证费的工作吗?因出纳离职,公证处主任让公证员助理从事收取公证费的工作,这违不违规呢?

  回复部门:司法局
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接到您的诉求后,我局指定公证仲裁管理科核实处理。现答复如下: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公证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财务流程收取。从公证和会计方面的法律规定看,并未禁止公证员助理兼任出纳岗位、从事收费工作。相关公证机构安排其单位公证员助理兼任出纳岗位、从事收费工作,为其内部管理事宜。
如果您认为该公证机构在其收费管理或岗位安排方面存在有不合理之处或财务风险、廉洁风险,可以向所在公证机构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具体反映。市司法局公证仲裁管理科电话:63939112
再次感谢您对洛阳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洛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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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284999
连洛阳市司法局都不知道违不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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